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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高祥贵与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贵,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高祥贵,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蒙阴镇。被执行人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现,经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河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冠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