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路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路鸿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刘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玉鸽,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路鸿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