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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拜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