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曾某(系原告母亲),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2(系原告父亲),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俊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滕爱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