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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平度市麻兰镇小井戈庄村委、平度市麻兰镇大井戈庄村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平度市麻兰镇小井戈庄村委,平度市麻兰镇大井戈庄村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李孟辉,主任。被告平度市麻兰镇小井戈庄村委,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小井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丰明,村主任。被告平度市麻兰镇大井戈庄村委,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大井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书科,村主任。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诉被告平度市麻兰镇小井戈庄村委、平度市麻兰镇大井戈庄村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7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