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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宋俞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绍兴宋俞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6331-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西路179号1209-1210室。法定代表人:花盛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花逢春,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绍兴宋俞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572-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城路96号3幢3楼。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宋俞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4648元,由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