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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JENNIFERELIZABETHKING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朝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中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女,国籍:美国,现住美国亚利桑那洲北路棕榈.拉普斯特加州。原告李某某诉被告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外债。被告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介绍所介相识。2002年8月28日被告来长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婚后原告在长春居住,被告在美国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他无争执。本合议庭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JENNIFERELIZABETHKING(伊丽莎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飞审 判 员  李炳余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曲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