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雪娇与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娇,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潘雪娇,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纪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丹辉,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778号。法定代表人:胡东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雪娇诉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雪娇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潘雪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苏琴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