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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2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华正国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正国,陈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2119-7号申请执行人:华正国,教练。被执行人:陈洪荣,教师。本院二O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0)莱阳执字第21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洪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21×××83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提取存款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洪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21×××83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