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二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瑶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元一时代广场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何宏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合安路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圣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安路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圣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陈孝云,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杨圣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集中区杭埠路。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圣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刘虹,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杨圣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苏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一文,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圣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17日,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原告及何玉祥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向何玉祥借款人民币408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16日。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偿还了588000元,尚欠3500000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续延。2011年12月17日,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未能向何玉祥偿还借款3500000元,原告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代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偿还了借款35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要还款未果。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35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2倍,自2011年12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支付违约金;担保费73584元;原告律师费代理费86000元;合计3659584元,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对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辩称,对3500000元垫付款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担保费的计算方式不明确,合同上没有明确载明4088000元为计算数额;律师费86000元应该计算在担保费用里。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与原告安徽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何玉祥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向何玉祥借款人民币408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16日。原告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担保费为1.8%。合同还约定如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不按时归还借款而导致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除应按原告代偿款额每日1%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外,并应在原告担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同时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向原告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同意在该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共偿还何玉祥借款588000元,原告代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偿还何玉祥借款3500000元。2012年2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花费人民币86000元。审理中,何玉祥来我院表示,其确实收到了原告代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偿还的借款350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担保合同、反担保承诺书、借条、收条、网银汇款回单、《聘请律师合同》、发票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与何玉祥及本案原告共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和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向原告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之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没有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代其向何玉祥偿还借款3500000元,何玉祥对此亦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3500000元,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支付自2011年12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因原告与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不按时归还借款而导致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应按原告代偿款额每日1%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该计算方式过高,原告主张按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2倍计算,被告认为应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被告的此项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担保费73584元,因原告与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只约定担保费为1.8%,但该1.8%是以什么为基数并不明确,现原告按总的借款数额4088000元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6000元有合同约定,同时原告也提供《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等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对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因上述四被告均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向原告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反担保义务,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自2011年12月1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律师费86000元;二、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对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80元,减半收取1804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140元,由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负担22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