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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聪儿与岑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聪儿,岑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冯聪儿,农民。被执行人:岑科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80号冯聪儿诉岑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科军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岑科军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冯聪儿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冯聪儿于2012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