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田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