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银平与靳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银平;靳娟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张银平,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靳娟娟,女,26岁,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平与被告靳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娟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银平负担。审 判 长 王久仁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人民陪审员 翟付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