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大朋与孙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朋,孙志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李大朋,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的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孙志根,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胜山申佳五金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朋诉被告孙志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朋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李大朋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