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民初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710王守奎与郭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守奎;郭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民初字第0710号原告王守奎(曾用名王坚),男,1968年7月16日生,住泗阳县。被告郭峰,男,41岁,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奎诉被告郭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奎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守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