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凤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凤君,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君,男,1964年2月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杨高国、李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凤君与被上诉人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院依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已冻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190号判决确认的孙凤君对李凯的到期债权54万元。为本案财产保全设定的担保财产即蒙城县龙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在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0000243276810300000018上的存款54万元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冻结。现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担保财产置换为李凯、孙凤芹自愿提供担保的房地权蒙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所列房地产,解除蒙城县龙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在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0000243276810300000018上的存款54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安徽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蒙城县龙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0000243276810300000018上的存款54万元的冻结;二、查封置换的担保财产即李凯、孙凤芹的房地权蒙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所列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