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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广宜;田维平;王银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2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 被执行人史广宜。 被执行人田维平,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草店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银祥。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广宜、田维平、王银祥给付其案款20410.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史广宜、田维平、王银祥已还款19097.22,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1519.56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