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牟维智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维智,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牟维智,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涛,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维智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维智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