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民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洪民商初字第764号原告: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茶港军转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泽鎏,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艳梅,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建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大学附属学校教师,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众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