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覃金勇、李自谦等与黄云升、覃金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勇,李自谦,黄云升,覃金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覃金勇。原告李自谦。委托代理人莫玉松,荔浦县新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委托)被告黄云升。被告覃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金勇、李自谦诉被告黄云升、覃金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金勇、李自谦于2012年5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勇、李自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