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南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江金秀诉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秀,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江金秀,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石玲,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连荣,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秀与被告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金秀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