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必得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裴国锋,该公司经理。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马庄园7号楼4单元1502室。法定代表人马明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安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