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祥月与王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祥月,王进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监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孟祥月,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进发,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孟祥月与被申请人王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单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单检民再建(2012)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徐青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国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