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吕西京与张社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西京,张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吕西京,男。被执行人张社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社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社民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按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社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社民名下有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社民名下车一辆的手续予以冻结。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