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进仓、吴宏彬与张水源、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进仓;吴宏彬;张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胡进仓,男,回族,住东明县。 原告吴宏彬,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张水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郭亚楠,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仓、吴宏彬与被告张水源、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水源、郭亚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进仓、吴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进仓、吴宏彬负担。 审 判 长 王久仁 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 人民陪审员 翟付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