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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进仓、吴宏彬与张水源、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进仓;吴宏彬;张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胡进仓,男,回族,住东明县。 原告吴宏彬,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张水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郭亚楠,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仓、吴宏彬与被告张水源、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水源、郭亚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进仓、吴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进仓、吴宏彬负担。 审 判 长  王久仁 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 人民陪审员  翟付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