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方垒、陈验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垒,陈验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垒,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验验,曾用名陈如意,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程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垒、陈验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田、被告人方垒、陈验验、辩护人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2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2.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由被告人陈验验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1包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3.2011年2月5日,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由被告人陈验验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1包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4.2012年1月8日,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1包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5.2012年1月9日,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2包重约0.1克的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6.2012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方垒与王峰事先电话联系后,由被告人陈验验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涵洞口附近将2包重0.2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综上,被告人方垒贩卖海洛因6次,重约0.802克;被告人陈验验贩卖海洛因3次,重约0.402克。被告人陈验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海洛因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垒、陈验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峰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方垒、陈验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垒单独或与被告人陈验验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垒、陈验验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验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垒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陈验验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验验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陈验验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验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方垒、陈验验贩卖毒品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水琴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