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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刘保与被告陈海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保,陈海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刘保,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强,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陈秋保,男,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17号负责人刘龙朝,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保与被告陈海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保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刘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刘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刘保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申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