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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