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