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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爱平与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51-2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平,女,农民。被执行人李刚,男,农民。吴爱平与李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由李刚赔偿吴爱平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元。2012年2月13日吴爱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将20120元(含诉讼费12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吴爱平领取。执行费200元由李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