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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松涛与余金康、陈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涛,余金康,陈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4号原告:叶松涛,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金康,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冲飞,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松涛诉被告余金康、陈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松涛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松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