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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初字第1294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3日。委托代理人莫元忠,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华,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5日。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中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