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永与胡华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胡华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永,男,1961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华安,男,约38岁,住涡阳县。上诉人胡永因与被上诉人胡华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