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娜与被执行人王维、马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娜,王维,马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魏娜,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维,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骥,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5号判决书魏娜与王维、马骥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元,诉讼费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骥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 润 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