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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10号���请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德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00005120253540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到期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