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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高斌炜、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李晓丽,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