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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59-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衡秀里8号X栋X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衡秀里8号X栋X单元X号房(查封标的以8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李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3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