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王山波、王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山波,王灿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0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王山波(370226197210181517),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灿香(370226196509231529),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王山波、王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