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21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华正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正国,陈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2119-8号申请执行人:华正国,教练。被执行人:陈洪荣,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洪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洪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21×××83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