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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雷与杨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杨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63号申请人:张雷被申请人:杨小凤本院在执行张雷申请执行杨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6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雷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高民初字第6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士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