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西安西玛电机经销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5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恩齐,厂长。被执行人西安西玛电机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米秦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西玛电机经销维修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32528.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西玛电机经销维修有限公司现歇业,该厂厂地及设备用于抵债,现该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32528.38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