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鲍黎平与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黎平,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北印刷业有限公司,潘振法,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邹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3号原告:鲍黎平,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浙江大越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江波,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维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三北印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村。法定代表人:潘振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潘振法,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三北印刷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海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附公路边。法定代表人:邹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邹振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黎平与被告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北印刷业有限公司、潘振法、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邹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10元,减半收取计482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