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华柏庆与马岳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柏庆,马岳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华柏庆,农民。被执行人:马岳煊,农民。本院在执行华柏庆诉马岳煊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7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岳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岳煊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华柏庆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58元、执行费4400元。本院正另案依法处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岳煊名下的房地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