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杭州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之乔。委托代理人方公民。委托代理人韩全啓。被告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为民。委托代理人XX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