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发学、徐坤等与吴元山、张月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郭发学。原告:徐坤。原告: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沿江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学,董事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岩、李苏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山。被告:张月菊。被告:唐道毅。被告:刘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元山、张月菊、唐道毅、刘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阳春人民陪审员 张晨人民陪审员 陆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