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被告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王俊,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左庆华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