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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被告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王俊,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左庆华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