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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集执行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玉红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玉红,何江,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执行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尤玉红,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风路187号四层二区,组织机构代码:77699868-3。法定代表人何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尤玉红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玉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何江、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江及其配偶晏琴、厦门市金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2100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和本案执行费7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