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国珊与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珊,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岑峰,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杨惠伟,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原告:高国珊,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1号楼15-8.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岑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珊与被告兴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岑峰、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杨惠伟、宁波尊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180元,减半收取计400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