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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调确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莫世群、刘南方、刘强与合江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世群,刘南方,刘強,合江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2)合江调确字第71号申请人莫世群,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刘南方,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死者刘世华女儿)。申请人刘強,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死者刘世华儿子)。申请人合江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雷志群,院长。委托代理人牟红卫,男,汉族,该院职工。申请人莫世群、刘南方、刘强、合江县人民医院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自有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莫世群、刘南方、刘强之亲属刘世华因左髋部疼痛6年多,于2012年3月23日以双髋关节发育不良,左股骨头坏死(继发骨性关节炎)收入合江县人民医院骨科治疗。2012年3月31日在合江县人民医院行左侧人工全髋置换术,于2012年4月8日出院。2012年4月19日10时45分,刘世华因呼吸、心跳停止30分钟送来合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19日11时15分死亡。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刘世华死亡原因引发争议,当事人双方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经合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江县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死者家属莫世群、刘南方、刘强自愿放弃医疗过错鉴定。二、由院方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所有损失共计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本协议签字后,院方当即支付死者家属50000元(大写五万圆整),死者家属当即将死者尸体搬离医院自行安葬;死者刘世华安葬后凭村上安葬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并协助县人民医院到合江县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事宜后,院方再支付余款壹拾伍万元整。三、院方赔偿以上费用后,不管死者尸检结论如何,院方不再要求死者家属退款,死者任何家属也不得以任何事由主张其他任何补(赔)偿或其他诉求。四、死者任何家属不得再无理纠缠院方和影响院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莫世群、刘南方、刘强、合江县人民医院经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9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莫世群、刘南方、刘强、合江县人民医院于2012年5月2日在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决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