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宝振、马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宝振,马如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建永,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侯宝振。被告马如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宝振、马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