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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偿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水泥款31154元,当庭兑付10000元,下欠21154元,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2年3月30日前付11154元,案件款受理费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已到期的债权1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被执行人已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